何时解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保全申请人同意解冻的,可以随时解除财产冻结。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法院可依法解冻。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未办理续行保全手续的,即行解冻;如果续行保全手续的,则继续冻结。
起诉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账户的,属于诉讼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会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诉讼保全的裁定。情况不紧急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1、银行卡解冻,如果是因为输错密码超过银行的规定次数而被冻结,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和银行卡去最近的营业厅,找柜台人员解封即可;
2、如果是因为第三方原因而被冻结,比如警察办案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银行卡解冻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者去咨询相关人员;
3、还有就是超过半年未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操作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话,也有可能会被冻结。这种情况也只需要去银行找柜台人员激活一下即可。
二、强制执行账户被冻结了,怎么解冻
一般情况下银行冻结的系统会在6个月后自动解冻。如果案件没有结案,则法院会根据相关文件进行续冻。冻结满6个月后,如没有相关文件的限制,银行不会再继续进行冻结。如案件未满6个月已经结案,则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到银行进行办理解冻。如被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拍卖、抵押等,查封、冻结的效力会消失。
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需法院出具解冻通知书才能解冻,个人不能对银行账户解冻。但法院冻结账户具有期限限制,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1、公司名称和法人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起诉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起诉该公司的股东。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6、(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8、(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的话,那么主体就已经消失了,我们在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时候,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了不符合条件。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3、(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4、(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5、(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7、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9、(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10、(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1、(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2、参考资料:人民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法律分析:无论什么诉讼,只要是被起诉,以后都会被查询到,除非调解处理。因为现在所有的判决都会上网。所以是会有记录的,其实,即使是判决,只要判决后及时还款,除了名誉外,判决本身对以后的生活没有影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